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13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30號
- 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債務人
- 喬至謙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旆辰
一、債務人喬至謙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對債務人喬至謙科技有限公司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林旆辰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