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99號
- 債權人
- 新光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春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心之所在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心之所在顧問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供債務人解除或提前終止契約之證明文件。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