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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4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85號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吳正次
債務人
威振塑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施宗志
債務人
施宗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捌拾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152,000元 114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4.015% 114年8月13日起至115年2月12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5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2 2,688,000元 114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4.015% 114年8月13日起至115年2月12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5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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