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828號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28號
- 債 權 人
- 郭寶琴
- 債 務 人
-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白
-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捌仟伍佰元,及
-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