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79號
- 債 權 人
-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光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明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謝明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