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凌宏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參佰貳拾陸元,及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8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債 務 人 凌宏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參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二)債務人凌宏燊分別於及96年11月間向聲請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三)債務人迄101年2月底積欠聲請人67,201元、迄101年2月底積欠案外人7,125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 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 讓與之通知,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806元 自民國101年04月0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19.97%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 002 新臺幣6531元 自民國101年04月0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1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