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吳子揚
- 原告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213號 債 權 人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水泥製品廠 法定代理人 吳子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鈺暘建築科技有限公司、張文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鈺暘建築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兼法定代理人張文斌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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