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陳佳文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意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林意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欣民即六年級小吃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蕭欣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聲請狀所載附表二(利息及違約金)(漏未提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