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29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王品蓉
債務人
尤亭茹即摩登茶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捌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金額(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年利率 1 16,278元 112年11月30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170﹪ 112年12月3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0.2170﹪   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4月16日止 2.295﹪ 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4月16日止 0.2295﹪   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113年4月17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0.3295﹪     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止 0.6590﹪ 2 309,551元 112年11月30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170﹪ 112年12月3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0.2170﹪   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4月16日止 2.295﹪ 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4月16日止 0.2295﹪   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113年4月17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0.3295﹪     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止 0.6590﹪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