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辰延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28號 債 權 人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債 務 人 辰延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耿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1 25,559元 114年1月5日 清償日 5% 2 17,660元 114年2月5日 清償日 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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