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8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陳佳文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意惠、日全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林意惠 債 務 人 日全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宜珍 債 務 人 劉育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陸仟柒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517,389元 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7.4% 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2 129,345元 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7.4% 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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