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黃俊智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士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3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王士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瓊丹、梁錦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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