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2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61號

債權人
袁子珺
債務人
勵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松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㈡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此觀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所簽發支票二紙,票面金額分別為新臺幣2,560,000元、新臺幣2,000,000元之支票各1紙,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債務人所簽發之支票二紙,其提示日(即退票日)分別為民國114年3月12日、114年3月11日,有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憑,是系爭二紙支票可得請求之利息,即應自上述提示日起算,債權人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ㄧ項㈠、㈡就利息部分所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