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28號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4年度司促字第428號
- 債 權 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代 理 人 周庭安
- 債 務 人
- 統建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人 韓登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80,297元 113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3.41% 113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2 748,744元 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3.41% 113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3 855,248元 113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1.72% 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4 20,612元 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5 406,982元 113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