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4號
- 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代理人
- 莊貽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彭薇寧即晨恩化妝品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債務人劉仲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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