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灣秀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444號 債 權 人 台灣秀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EE WON KYU(李元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維婼娜美學診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維婼娜美學診所之組織型態(獨資?合夥?或者 其他)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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