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444號
- 債權人
- 台灣秀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LEE WON KYU(李元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維婼娜美學診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維婼娜美學診所之組織型態(獨資?合夥?或者其他)釋明文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4444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維婼娜美學診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維婼娜美學診所之組織型態(獨資?合夥?或者其他)釋明文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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