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566號
- 債權人
- 頤良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閤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頤良電線電纜有限公司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據台端提出之對帳單,抬頭為怡良電線有限公司,非本件債權人頤良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二、債務人安閤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