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賴進淵
- 當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佳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69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吳佳芬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昭成即正鑫工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昭成即正鑫工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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