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勇澤機械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482號 債 權 人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炎輝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勇澤機械有限公司、林詠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7,743,000元(台端聲請狀聲明請求金額為774,300元,惟於訴之原因事實理由說 明請求金額為7,743,000元,兩者不一致,若有誤載,請具 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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