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482號
- 債權人
-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炎輝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勇澤機械有限公司、林詠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7,743,000元(台端聲請狀聲明請求金額為774,300元,惟於訴之原因事實理由說明請求金額為7,743,000元,兩者不一致,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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