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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理人
蔣哲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品東實業有限公司、鄧宏奇及鐘宜澖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品東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鐘宜澖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債務人鄧宏奇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品東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鐘宜澖已於民國114年3月27日死亡,請查明債務人品東實業有限公司有無另行選任董事,若無,請具狀說明是否有為債務人品東實業有限公司另行選任特別代理人?若有,請提出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狀影本到院,若業經法院裁定選任併提出民事裁定影本到院。若無,請具狀提出債務人品東實業有限公司之現行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地址,併提出其依據及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其中借款新臺幣、300,000元、2,700,000元部分之放款借據清新影本(原提出之影本,立據人之借款人、連帶保證人,模糊不清無法辨識人別,請補正放款借據清晰影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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