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鄭美玲
- 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蔣哲凱、與債務人品東實業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
- 被告品東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85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蔣哲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品東實業有限公司、鄧宏奇及鐘宜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品東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鐘宜澖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債務人鄧宏奇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品東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鐘宜澖已於民國114 年3月27日死亡,請查明債務人品東實業有限公司有無另行 選任董事,若無,請具狀說明是否有為債務人品東實業有限公司另行選任特別代理人?若有,請提出選任特別代理人聲 請狀影本到院,若業經法院裁定選任併提出民事裁定影本到院。若無,請具狀提出債務人品東實業有限公司之現行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地址,併提出其依據及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其中借款新臺幣、300,000元、2,700,000元部分之放款借據清新影本(原提出之影本,立據人之借款人、連帶保 證人,模糊不清無法辨識人別,請補正放款借據清晰影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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