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謝龍欽
- 原告同鎰工程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263號 債 權 人 同鎰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龍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築楊工程有限公司、周宏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自民國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請求債務人築楊工程有限公司、周宏昌按日依工程總價新臺幣4,186,647元 之千分之三計算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據債權人提出之泥作工程契約,為債權人與債務人築楊工程有限公司間所簽訂契約,而上開違約金請求債務人周宏昌亦須支付該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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