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8號
- 債權人
- 力昌行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晉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柏賢即龍揚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龍揚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李柏賢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638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柏賢即龍揚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龍揚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李柏賢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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