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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9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46號

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理人
伍煇煌
債務人
宬鵬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佳璋

○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肆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計息起迄日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79,501元 自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17% 自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二成計收違約金。 2 19,968元 自14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17% 自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 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二成計收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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