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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0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20號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沈政男
債務人
旗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國榮

一、債務人旗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壹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貳仟陸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及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為三期(以每月為一期);㈡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及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為三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旗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國榮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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