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20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04號
- 債權人
- 聚祿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永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賈文中
- 債務人
- 旭日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懿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伍佰陸拾柒萬肆仟零參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