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曹忠智
- 原告榮順混凝土有限公司法人、與債務人燁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為榮順混凝土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61號 債 權 人 榮順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忠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燁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債權人為榮順混凝土有限公司之依據,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說明:據台端提出之支票所載受款人為福連交通股份有限公 司,存證信函寄件人亦為福連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均非本榮順混凝土有限公司,如本件債權人為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聲請狀蓋上公司大小章印文。 二、承一,如債權人為榮順混凝土有限公司,則請提供蓋有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按公司法第1條第1項意旨,公司具有獨立法人格,自然人之印章不可替代公司大小章。) 三、請具狀說明台端受款人為燁瑩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統一發票意旨為何?(非本件債務人燁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四、債務人燁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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