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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債 權 人
台松堆高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顯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利息起算日是否具狀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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