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87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73號
- 債權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美玲
- 代理人
- 林凱哲
- 債務人
- 銳億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翁明收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㈠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㈠: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3,038元 自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205% 自114年5月21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2 1,728元 自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205% 自114年5月21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