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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9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 原告
    李明鴻即萬鴻車業與債務人CATINGUB RENE SUAN(瑞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998號 債 權 人 李明鴻即萬鴻車業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CATINGUB RENE SUAN(瑞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除Line對話紀錄外(對話紀錄上稱謂無法釋明為債務 人與債權人間),如借據、本票、支票或其他得請求債務人 給付新臺幣366,500元之依據及債權已屆清償期之相關釋明 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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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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