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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5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債權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競新國際有限公司、林振凱、林琪寶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競新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債務人林振凱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為給付租金、利息、違約金與未歸還車輛車價等金錢債務之請求,是否請求債務人三人「共同」給付。

三、請具狀說明請求未到期租金22期(自民國114年6月起至116年3月止)共計新臺幣(下同)1,293,60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四、請說明債務人首期租金給付日為何時,以及債務人何以自114年6月20日起附遲延責任,並自此日起計算遲延利息?如有相關證據並請提供。(按債權人所附租賃契約書附表四、付款方式約定每1月計付壹期租金,各期租金給付日:自首期租金給付日起每隔1個月之同一日。)

五、請說明本件是否已向債務人終止契約?如有相關證據並請提供,並請注意若欲提供存證信函及其郵政回執,應提供回執影本「正反」面。(按債權人所附租賃契約書第九條第三項約定,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得終止本契約,「本契約終止後」,須依以下標準給付出租人違約金。)

六、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請求金額為1,026,000元,抑是764,400元。

七、請具狀說明債權人得向債務人等請求給付未歸還車輛車價之依據,及說明兩造是否約定將聲請狀所附車輛型錄所載價格作為應給付金額,並提供相關釋明文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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