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30 日
- 原告陳家翰即東鴻國際開發企業社法人、與債務人鼎翔國際能源開發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 被告鼎翔國際能源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609號 債 權 人 陳家翰即東鴻國際開發企業社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鼎翔國際能源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鼎翔國際能源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說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時,若起算日為民國114年2月1日,並請陳報自該日起算之理由與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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