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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5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88號

債權人
李文發
債務人
上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肆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5,000,000元 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6% 2 15,000,000元 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6% 3 14,000,000元 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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