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74號
- 債權人
- 正遠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崇溥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冠銘即毓晉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冠銘即毓晉土木包工業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974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冠銘即毓晉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冠銘即毓晉土木包工業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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