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11號
- 聲請人
- 岡洲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璧玲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補正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
二、請提出得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如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且報案資料應載有票據之種類、金額、發票人、受款人、發票地、付款地、票據號碼、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之報案記錄)。說明:民事訴訟法第559條規定「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