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林素真即楊林作之繼承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林素真即楊林作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係以被繼承人楊林作所遺之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有遺失情形,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查,聲請人未提出被繼承人楊林作之死亡除戶籍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與遺產分割協議書各繼承人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該裁定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無法釋明被繼承人楊林作所遺之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是否業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為聲請人一人所有,故聲請人一人主張其為票據權利人可據以對附表所載股票主張聲請公示催告,依首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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