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4 日
- 原告李志銘即李良峯之繼承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李志銘即李良峯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設於臺北市松山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紙在卷可 稽,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18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2606-0 股票 1 1000 002 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2607-2 股票 1 1000 003 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2608-4 股票 1 1000 004 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2609-6 股票 1 1000 005 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2610-2 股票 1 10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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