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86號
- 聲請人
- 李志銘即李良峯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設於臺北市松山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紙在卷可稽,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18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2606-0 股票 1 1000 002 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2607-2 股票 1 1000 003 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2608-4 股票 1 1000 004 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2609-6 股票 1 1000 005 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2610-2 股票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