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林素真即楊登富(原名:楊林作)之繼承人(原名:楊林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林素真即楊登富(原名:楊林作)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發行公司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所核發之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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