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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5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聲請人
林富美即林思時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257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D1029937-8 股票 1 100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908472-4 股票 1 40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1055671-2 股票 1 124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1206309-3 股票 1 139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1348673-7 股票 1 143 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1479276-5 股票 1 151 00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59710-3 股票 1 183 00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712673-7 股票 1 204 00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813612-3 股票 1 16 01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813613-4 股票 1 202 01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1912136-7 股票  1  374 01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1946439-3 股票  1  285 01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1954871-1 股票  1   139 01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1992317-6 股票  1  175 01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9NX2046143-4 股票  1  317 01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X2093236-3 股票  1  384 01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X2112900-5 股票  1  147 01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X2137946-1 股票  1  124 01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NX2182941-4 股票  1   248 02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NX2218414-3 股票  1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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