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4號
- 聲請人
- 普力茂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恩惟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為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二項規定之能據票據主張權利之人。(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發票人為華南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北高雄分公司吳玉華,受款人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營業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催字第64號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為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二項規定之能據票據主張權利之人。(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發票人為華南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北高雄分公司吳玉華,受款人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營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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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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