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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2 日

聲請人
普力茂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恩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票據權利人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4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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