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8 日
- 原告林素津、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9號 聲 請 人 林素津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證券權利人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據 臺端提出之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股東為林天賜,非聲請人林素津) 二、若股票原所有權人已死亡,聲請人係因繼承關係而取得股票權利,請另行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繼承人林天賜之死亡 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 略)。 ㈢繼承系統表正本。 ㈣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㈤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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