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6號
- 債權人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
- 債務人
- 吳沐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156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郵局存款、集保股票及保險 契約債權,惟經查郵局及集保均無存款及股票債權,保險 契約亦無所得,另債權人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經查本 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七龍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查,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臺中市 烏日區臺北市中山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查詢表、集保查詢表及 保險公會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