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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8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蕭胤瑮、黃信發

  • 原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被告
    黃俊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652號 債 權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蕭胤瑮 債 務 人 黃俊凱 法定代理人 黃信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18652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郵局存款債權;經查,債務人並無勞保投保資料,此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另債務人對於第三人郵局存款之債權,該執行標的物即第三人豐濱郵局,設立登記在花蓮縣豐濱鄉,此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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