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549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4 日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住同上
代理人
余佩倩 住○○市○○區○○○路0號12樓之16
債務人
鋐發電子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魏銘宏 住同上
債務人
債務人
簡美珠 住○○市○○區○○○路0000號4樓
設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魏銘宏、簡美珠之郵局開戶、勞保投保資料,以資聲請執行。經查,債務人魏銘宏、簡美珠分別在第三人彌陀郵局、高雄鼎泰郵局有開戶資料,惟其內存款均未達起扣點;又債務人魏銘宏查無勞保投保資料,無薪資債權可供執行。另查債務人簡美珠現投保於長青村健康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高雄市三民區),是本件於本院無可供執行之標的,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