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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7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蔡秉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7979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蔡秉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高雄市大寮區,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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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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