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1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濬哲、張德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128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朱濬哲 債 務 人 張德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61283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健保、郵局存款、保險等債權,經查,本件查無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及保險等資料,而債務人之勞工保險局投保於權營工程有限公司,而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臺中市大里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及保險公會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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