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6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
-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江秉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647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江秉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66478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郵局存款債權,俾利執行;經查,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查無投保資料,惟對於第三人高雄瑞豐郵局有存款等債權,該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高雄市鼓山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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