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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7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淑滿、張虔生

  • 當事人
    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7161號 債 權 人 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滿 代 理 人 葉張基律師 林韋甫律師 債 務 人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虔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前 揭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 用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北分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合分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世貿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位於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大安區、臺南市中西區、臺北市信義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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