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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897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務 人
劉佩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78975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千喜商行之薪資債權;惟查,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臺南市歸仁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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