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1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黃志榮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許佑泰即許益勝即大餘工程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1585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債 務 人 許佑泰即許益勝即大餘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81585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財產所得、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財產及查詢集保股票資料,經查,以債務人大餘工程行為負責人之獨資商號已歇業,且非集保戶,此屬無財產可供執行;另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因該公司股票屬於未有公開發行上市上櫃股票,且該第三人係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此有集保資料、財產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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